GB 3095-2012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是新時期加強大氣環境治理的客觀需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煤炭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機動車保有量急劇增加,經濟發達地區氮氧化物(NOx)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顯著增長,臭氧(O3)和細顆粒物(PM2.5)污染加劇,在可吸入顆粒物(PM10)和總懸浮顆粒物(TSP)污染還未全面解決的情況下,京津冀、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區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現象頻繁發生,能見度降低,迫切需要實施新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增加污染物監測項目,加嚴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觀反映我國環境空氣質量狀況,推動大氣污染防治。 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是完善環境質量評價體系的重要內容。健全環境質量評價體系,建立科學合理的環境評價指標,使評價結果與人民群眾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與國際標準接軌,是探索環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務。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是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以及《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中關于完善空氣質量標準及其評價體系,加強大氣污染治理,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的工作要求。 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是滿足公眾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與新標準同步實施的《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增加了環境質量評價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國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反映當前復合型大氣污染形勢;調整了指數分級分類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氣質量指數發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工作的科學水平,更好地為公眾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眾主觀感觀與監測評價結果不完全一致的現象。
發布機構
環境保護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時間
2012-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