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只獲得CNAS認可,檢測標準未認可,能出CNAS報告嗎?
如果實驗室檢驗的項目在CNAS認可的領域范圍內,但是依據的檢驗標準方法未在附表內,這種情況能否出帶CNAS標識的檢測報告或證書?今天小編來為您做詳細解說。
CNAS-CI01:2012 5. 1. 3規定,檢驗機構應有文件描述其有能力實施的檢驗活動。這一條款有兩個具體要求:
(1)檢驗機構對自身有能力實施或有能力對外提供服務的檢驗能力范圍要進行表述;
(2)能力的描述要文件化。
CNAS-CI02: 2012 5. 1.3a要求,檢驗機構應通過界定檢驗活動的領域或范圍(如產品、過程、服務或安裝的分類/子分類)、檢驗階段(見準則條款1注)、適用時,還有實施檢驗依據的法規、標準或規范來描述其檢驗活動。由此可見,正確的能力描述必須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1)檢驗對象所在的領域(產品、服務、過程或安裝的目錄/子目錄);
(2)檢驗活動的階段或類型(產品、服務、過程或安裝從設計到維護處置的不同階段或特性。
(3)檢驗活動依據的方法(檢驗依據的法規、標準和規格等)。以上三個內容是描述檢驗機構能力的三個內容,缺少其中一項就構成描述不完整。
CNAS認可證書附件(附件2認可的檢驗能力范圍)包含了上述三項內容。
如果檢驗機構的能力范圍只有部分得到CNAS的認可,在制定本機構業務能力介紹文件時,為了避免向客戶傳遞錯誤認可信息,應該將取得CNAS認可的能力范圍和未經認可能力范圍加以標識區分。
同時,CNAS-R01: 2010認可標識和認可狀態聲明管理規則5.3.3.8條規定,實驗室或檢驗機構簽發的帶認可標識的報告或證書中若含有符合某規范、標準或對結果解釋的內容時,應做必要的文字說明,并明確所指規范、標準的完整標識或具體條款,以避免客戶產生歧義或誤解。
綜上所述,能力的標識必須包括檢驗對象、檢驗類型和依據標準三項內容;依據的檢驗方法不同,可以是不同的能力范圍。CNAS認可標識只允許用在已取得CNAS認可的能力范圍內的檢驗證書/報告上。因此,提問人所在機構如果出具的檢驗報告/證書使用認可能力范圍之外的檢驗依據(法律法規、標準和檢驗規范),是不能出具帶CNAS標識的證書/報告的。